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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延勇、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延勇,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谭延勇,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开发区北二路。法定代表人:王兴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延勇与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