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伟、王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伟,王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1236号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春晖市场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凌峰,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伟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王蕊,女,1991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伟、王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惠农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福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