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亭亭与卢亚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亭亭,卢亚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847号原告:吴亭亭,女,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亚锋,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吴亭亭与被告卢亚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亭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亚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亭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亚锋退还培训费28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份,吴亭亭与卢亚锋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卢亚锋得知吴亭亭报考驾照,便多次联系吴亭亭,并承诺只要交2860元钱,期间不用回扶沟,只在每科考试时参加即可,且保证2016年底前能拿到驾驶证。经过一段时间后,卢亚锋电话告知吴亭亭不用回来了,仅在科目四考试时回来就行,但是还没等到考试,卢亚锋再次联系吴亭亭说不用回来考试了,材料已经交上,到时可以直接拿证。现在一年已过,卢亚锋并未按照承诺帮吴亭亭办理驾驶证,也未将吴亭亭交付的2860元培训费退还。该款经吴亭亭多次催要,卢亚锋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为此,诉至法院,望支持以上诉讼请求。卢亚锋缺席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吴亭亭与卢亚锋经人介绍在郑州认识,卢亚锋得知吴亭亭欲报考驾照,便称自己有朋友在扶沟开办驾校,交纳培训费便可不用考试直接拿到驾照。吴亭亭将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交给卢亚锋,委托卢亚锋去驾校报名,并通过微信转账将2830元培训费转至卢亚锋账户中。卢亚锋收到钱后,并未按约定为吴亭亭代办驾照。吴亭亭发现卢亚锋无法为其办理驾照后,多次找卢亚锋要求退还培训费。卢亚锋虽口头同意退还,但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将该款退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卢亚锋向吴亭亭承诺不需经过考试便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该民事行为无效,双方口头订立的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卢亚锋应当向吴亭亭返还以培训费名义收取的2830元。吴亭亭述称另有30元是卢亚锋向其收取的邮寄费,该费用是通过微信红包方式予以支付,因吴亭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亭亭返还283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亚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