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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礼彬与田允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彬,田允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608号原告:陈礼彬,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允建,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陈礼彬与被告田允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礼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允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礼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田允建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至2016年7月6日届满,逾期不还按每月付百分之三的滞纳金。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田允建不履行偿还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2016年4月28日被告田允建出具给原告陈礼彬借条1份。被告田允建未作答辩。依据出庭当事人陈述及本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被告田允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礼彬借款100000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6号,逾期不还按每月付百分之三的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允建在原告陈礼彬催要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于法有据,对原告陈礼彬要求被告田允建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逾期不还按每月付百分之三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本院认为超出还款日期年息按24%计算为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允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陈礼彬借款100000元,并按年息24%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7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85。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田允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孟凡吾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