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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御圻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御圻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御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顺民。委托代理人魏乃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高知良。上列当事人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中介费人民币8375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天亮电气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8.06元,但无其他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需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6)沪0116民初88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