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桂华维亚德健身会所汪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华,维亚德健身会所汪清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18号原告刘桂华,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住汪清县。被告维亚德健身会所汪清店,住所地汪清县维亚德健身会所汪清店。法定代表人白鹏飞,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华与被告维亚德健身会所汪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维亚德健身会所汪清店已将办理健身卡费用全部退回,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桂华负担。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