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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兰亭,王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136号申请人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北永和上城A-A-5法定代表人谢向勇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兰亭被申请人石兰亭,62岁,证件号码132XXXXXXXX2010,1,地址沧州市肃宁县被申请人王曙光,38岁,证件号码130XXXXXXXX2839,1,地址沧州市肃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3000000元及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振海审判员  马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