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丰钢、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丰钢,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丰钢,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波,男,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石丰钢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丰钢预交的诉讼费用1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芈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