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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冯菊芬与南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菊芬,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冯菊芬,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南翔,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冯菊芬与被执行人南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菊芬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3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豫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