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庆林、王会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庆林,王会芹,王金亮,张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115号申请保全人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北永和上城A-A-5法定代表人谢向勇被申请人苏庆林,证件号码132xxxx****x241X,1,地址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东、稽征站南润土农资被申请人王会芹,证件号码132xxxxxxxx2428,1,地址吴桥县被申请人王金亮,证件号码372xxxxxxxx0031,1,地址吴桥县被申请人张胜美,证件号码130xxxxxxxx1325,1,地址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200000元及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