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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米天姿与被告米晓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天姿,米晓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93号原告:米天姿,女,201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土城子镇。法定代理人:隋晓丹(原告母亲),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土城子镇。被告:米晓龙,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老西沟组。原告米天姿与被告米晓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天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天姿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