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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春莉与张勇力、周昳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莉,张勇力,周昳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785号原告:赵春莉,女,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马永玲,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力,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筱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昳含,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一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莉诉被告张勇力、周昳含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张勇力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合同纠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该案,本案的审理要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 判 长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