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文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文权,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员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文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潘文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文权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宗汉街道宗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慈吉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文权继续驾车行驶至宗汉派出所附近路口右转弯时又与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文权负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文权到案后,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属醉酒状态。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文权及时报警,并返回第一次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文权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文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处警经过、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潘文权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文权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文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文权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文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文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乔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