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自朝与李华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朝,李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朝,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李华峰,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朝与被执行人李华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自朝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被执行人李华峰已将案件款54350元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