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陈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陈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J24号区财政局大楼。法定代表人:XX红,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桂才,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群英,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清远市清城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陈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陈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租金6000元;将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十座威龙花园A型109号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商铺占用费(自2016年6月起按1200元/月标准计付至返还商铺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群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群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伟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