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重庆巴雅雕塑有限公司刘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刘莉,魏长江,邱隆连,重庆巴雅雕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86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400号1-2、402号、400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6241218E。负责人:高玉华,该支行行长。被告:刘莉,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魏长江,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邱隆连,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巴雅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56164015-5。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刘莉、魏长江、邱隆连、重庆巴雅雕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