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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洪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47号罪犯王洪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初中毕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被强制戒毒2年,2008年变更为社区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王洪强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洪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至5月间,王洪强伙同他人入室盗窃12起,盗得现金、黄金首饰、香烟、相机等财物,价值共计63000余元。退出部分赃款赃物。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王洪强于2015年9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优秀三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洪强本次犯盗窃罪之前有四次犯罪和一次强制戒毒,多次犯盗窃罪,为累犯。罪犯王洪强在本次盗窃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只退出了部分赃款赃物,罚金10000元也没有履行,狱内每月平均消费较高。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和情节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特别是多次因犯罪被判刑,综合考虑后本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