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556号原告:梁某,男,。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