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潘聚友、蒙利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聚友,蒙利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潘聚友,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蒙利姣,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潘聚友与被执行人蒙利姣追偿权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的(2017)桂0124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利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聚友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南宁市××套经济适用房但另案已经查封,且该经济适用房目前尚不具备上市条件,其余均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蒙利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聚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蒙利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聚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4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