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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芳与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张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00号原告:李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利军,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芳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芳负担。审判员王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徐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