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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特古斯巴雅尔申请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古斯巴雅尔,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00号申请人特古斯巴雅尔,男,蒙古族,1963年01月30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和平,曾用名奈日木塔拉,男,蒙古族,1958年01月01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特古斯巴雅尔申请执行和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和平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