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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陆小明与陆高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明,陆高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429号原告:陆小明,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陆高龙,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明与被告陆高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小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高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小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陆高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明撤回对被告陆高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92元,依法减半收取461.96元,由原告陆小明负担。审判员  程青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