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蓝永杰、冯天明、张月强、潘健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蓝永杰,冯天明,张月强,潘健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陈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辉,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永杰,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理人:蓝金灶,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理人:黄芳,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天明,男,199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理人:冯亚镜,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理人:练兰芳,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健朝,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永杰、冯天明、张月强、潘健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30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提起上诉后又以其已与蓝永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