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廖志文与吴文锦、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文,吴文锦,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黄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廖志文,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邝日勇,柴深远。被执行人:吴文锦,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南北大道***号,企业机构代码590101441。投资人:黄健雄。被执行人:黄健雄,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廖志文与被执行人吴文锦、江门市蓬江区佳达电子厂、黄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66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