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丽与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肖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329号原告:李丽,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江县。被告:肖勇,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丽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付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