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书利、包迟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利,包迟宁,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利,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包迟宁,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新大陆商业广场G幢1-2层07号。本院在执行刘书利与包迟宁、衡水润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