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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天盛与深圳市恒天盛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秀,深圳市恒天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222号原告:王美秀,女,汉族,1953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王茂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天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15号中建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5161G。法定代表人:刘林峰。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98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