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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819号原告: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被告:沈炜,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