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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泳辉申请赵买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28号邓泳辉,女,汉族,住所地花门镇群楼村仁卜组。赵买初,男,汉族,住所地花门镇××号。王晓荣,女,汉族,住所地锁石镇锁石开发区锁花街2号。邓泳辉申请赵买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泳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