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泳辉申请赵买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28号邓泳辉,女,汉族,住所地花门镇群楼村仁卜组。赵买初,男,汉族,住所地花门镇××号。王晓荣,女,汉族,住所地锁石镇锁石开发区锁花街2号。邓泳辉申请赵买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泳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