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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换锋与候春江、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换锋,候春江,季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64号原告薛换锋,住德惠市。被告候春江,住德惠市。被告季国生,住德惠市。原告薛换锋诉被告候春江、季国生��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候春江因开砖厂缺少资金,朝原告借款,原告和被告候春江协商,将现金7万元借于被告候春江,并由被告候春江其舅季国生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人候春江和担保人季国生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为凭,逾期后,二被告未将借款偿还原告,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换锋��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邮寄费168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