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换锋与候春江、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换锋,候春江,季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64号原告薛换锋,住德惠市。被告候春江,住德惠市。被告季国生,住德惠市。原告薛换锋诉被告候春江、季国生��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候春江因开砖厂缺少资金,朝原告借款,原告和被告候春江协商,将现金7万元借于被告候春江,并由被告候春江其舅季国生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人候春江和担保人季国生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为凭,逾期后,二被告未将借款偿还原告,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换锋��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邮寄费168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