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正钦与黄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钦,黄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民初1101号原告陈正钦,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原住罗定市,现租住罗定市。被告黄汉辉,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陈正钦诉被告黄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在某某某某水厂附近租屋居住时认识被告,后被告讲介绍女子给原告为妻子,被告便以给女方父母礼金、修理小车、其女儿有病等理由,多次向原告索取现款共7700元,后杳无音信。2017年3月22日,原告到某某派出所投诉,迫于无奈,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6600元分三期偿还,但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77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某某租屋居住时认识被告,后被告以介绍对象给原告为由,多次要求原告付款。2017年3月22日,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黄汉辉借陈正钦6600元分三个月还,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黄汉辉在借条上签名盖指模。逾期后,原告经多次追偿,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逾期后,原告经追偿,被告未依约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汉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款项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光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