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海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中山医医药有限公司(原广州中山医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正元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强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华兴,赖海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涛,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广州信息港*栋首层东南。负责人:马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燕,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四路**号A216。法定代表人:吴海涛。原审被告: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号。法定代表人:JohnKallend。原审被告:广东中山医医药有限公司(原广州中山医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永忠,董事长。原审被告:广东正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四路**号A215。法定代表人:赖海伟。原审被告:湖南华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浩宏,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兴。原审被告:李华兴,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审被告:赖海芬,女,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吴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韵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强公司)、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医药公司)、广东中山医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医医药公司)、广东正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湖南华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强公司)、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林公司)、李华兴、赖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4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8月5日,其与广东华强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平安银行科韵支行授予广东华强公司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李华兴、赖海芬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该二人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广东华强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平安银行科韵支行提供保理服务。为履行保理合同,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在受让广东华强公司对中山医药公司、广州医药公司共九笔应收账款的基础上发放了九笔贷款。后广东华强公司申请借新还旧,2014年10月15日,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广东华强公司再次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同日,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正元公司、湖南华强公司、成林公司、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其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成林公司签订三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成林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房产、车库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办理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李华兴、吴海涛分别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该二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于2014年11月6日办理了上述股权出质登记。2014年12月30日,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广东华强公司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签订三份《贷款合同》,均用于借新还旧。同日,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向广东华强公司发放三笔贷款总计59970194.3元。现中山医药公司、广州医药公司未支付应收账款,广东华强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诉请判令广东华强公司立即向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偿还应收账款本金21707967.68元及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广州医药公司立即向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偿还应收账款本金66342771.93元及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中山医药公司、广州医药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广东华强公司向平安银行科韵支行返还保理融资款本金70440562.30元,并支付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对成林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处置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对李华兴、吴海涛质押的股权处置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正元公司、湖南华强公司、成林公司、李华兴、赖海芬及吴海涛对广东华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96882694.97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吴海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吴海涛住所地的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查: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广东华强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平银穗科韵综字20141015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编号为平银穗科韵综字20130805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均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依据其与广东华强公司签订的两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其与吴海涛等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仅仅是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吴海涛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应根据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与广东华强公司之间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平安银行科韵支行提供的证据显示,两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均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33-49号广州信息港B栋首层东南,本案诉讼标的额为96882694.97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吴海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海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海涛负担。吴海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吴海涛与平安银行科韵支行因履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吴海涛住所地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平安银行科韵支行以及广东华强公司、广州医药公司、中山医药公司、正元公司、湖南华强公司、成林公司、李华兴、赖海芬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平安银行科韵支行起诉时提交其与广东华强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平银穗科韵综字20130805第001号、平银穗科韵综字20141015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平银穗科韵保理字20130805第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均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均为平安银行科韵支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平安银行科韵支行起诉所依据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平安银行科韵支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平安银行科韵支行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原审被告湖南华强公司、成林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平安银行科韵支行起诉时的诉请标的额达到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吴海涛上诉所提理由,本案是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而吴海涛系担保人,其上诉认为应根据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缺乏法律依据。涉案主合同中已经约定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故吴海涛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吴海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