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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文聪、李和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聪,李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聪,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和宾,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孙文聪与李和宾、李艳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71.3元及诉讼费464元等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和宾在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和宾在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