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杰西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博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杰西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博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杰西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郝庭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博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港西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晖,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烟台杰西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博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杰西公司与博斯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杰西公司应当向博斯特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博斯特公司应当按照付款进度支付相应的设备款。现博斯特公司认为杰西公司所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博斯特公司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案涉设备经双方一致认可,杰西公司已经履行了安装、调试义务,且现场调试的结果是合格的。后博斯特公司向杰西公司发函提出案涉设备存在无法消除应力问题、网带撕裂问题,杰西公司对博斯特公司提出的问题亦作出了回应。一审中,杰西公司、博斯特公司对案涉设备存在问题的原因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对于案涉设备存在问题的原因未予进一步查明,仅凭博斯特公司的函件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烟台杰西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裕华审判员 钱 锦审判员 赵玉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