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法某1、法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法某1,法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90号原告:贾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某1,女,1990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法某2,女,2003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社旗县,系法某1、法某2之母。原告贾某与被告法某1、法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法某1、法某2的父亲法金明生前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1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有借条为证。2016年3月份,法金旺因病不幸去世。被告作为法金旺的继承人依法对此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送达发现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生活,且原告经本院告知补正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后仍不能提供,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贾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