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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686号之一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男,住内蒙古包头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额49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华夏山海城紫藤花园×××室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