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22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烽、赵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烽,赵强,陈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2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建烽,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赵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丹丹,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赵强、陈丹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XX都茶楼2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123438、F0000123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90103090号]。2017年7月25日第三人俞利霞(公民身份号码:)以15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强、陈丹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XX都茶楼2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123438、F0000123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9010309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俞利霞(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人俞利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俞利霞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