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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鸿强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满洲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鸿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满洲里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63号原告:徐鸿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满洲里支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李振江,经理。原告徐鸿强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满洲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德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