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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玉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英,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辩护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玉英及其辩护人严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某日,被告人罗玉英至本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西街,谎称其从浴室捡拾的“金项链”与“金戒指”欲低价出售,被害人孙某某(83岁)信以为真,以人民币2,500元向罗购得项链1根和戒指2枚,后发现被骗。经检验上述项链和戒指均系表明有金覆盖层的铜锌材质首饰。同年2月底某日,被告人罗玉英又至本市行区华漕镇诸翟西街,采用相同手法将表明有金覆盖层的铜材质的项链1根和戒指2枚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71岁),骗得人民币1,300元。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罗玉英在本市行区华漕镇诸翟西街被群众扭获并报警,民警赶至将其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相同材质、相同型号、相似重量的项链2条、戒指4枚,其到案后拒不供认,后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玉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说明,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涉案首饰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英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玉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罗玉英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玉英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