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斌、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黄斌,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甘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庆相。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黄斌申请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斌案款64266.67元,承担执行费864.0元。现因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804执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