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金影与张金翠、闫玉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影,张金翠,闫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影,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被执行人:张金翠,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闫玉卓,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金影与被执行人张金翠、闫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前民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玉卓在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油补款55070元予以扣划执行,被执行人张金翠自动履行180261.18元,本案合计执行回款235331.18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025元已由被申请人张金翠缴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