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3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朝峰,陕西省周至县金周律师事务所工作者。被告贺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