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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陶虹、叶峻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虹,叶峻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陶虹,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叶峻良,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陶虹与被执行人叶峻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峻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给黄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诉��费26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陶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峻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叶峻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陶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