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榕益村经济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榕益村经济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0699486-X。法定代表人林庆生,镇长。委托代理人万景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榕益村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榕益村,组织机构代码69813087-7。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珠斗白府(2016)行决字第14号行政决定书(申请人:陈金秋,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榕益村经济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5500元。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作出如��决定:“被申请人应补发给申请人如下款项:1、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24个月)生活费共6000元;总额的50%即3000元。2、2013年中秋节慰问金1000元;总额的50%即500元。3、2014年中秋节、春节两节慰问金共2500元;总额的50%即1250元。4、2015年春节慰问金1500元;总额的50%即750元。以上各项金额总数为5500元,榕益村经济联社应对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全额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将该行政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催办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珠斗白府(2016)行决字第14号行政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洪龙审 判 员 何颖坚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