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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杰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杰,盘英文,新田县人民政府,邝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山成,男,县长。原审原告:盘英文,退休教师。原审第三人:邝龙珍。上诉人周杰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17)湘1126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杰以与原审第三人邝龙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杰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杰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焕江审判员  万竹婷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