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卫建、赖良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卫建,赖良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297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微微、陈益,该行职员。被告:周卫建,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赖良斌,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卫建、赖良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周卫建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9984.05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958.32元、滞纳金1311.6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赖良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微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卫建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赖良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放弃了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19日,被告周卫建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30320000190)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贷记卡领用合约》一份。依据该合约及章程,被告周卫建可以利用原告发行予其的信用卡在3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合法透支,包括取现和POS机等刷卡消费。被告周卫建同行取现的,应按每笔支付取现金额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并应按日计付万分之五的利息;跨行取现的,免收手续费,被告周卫建透支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均应于还款日前清偿。逾期未予清偿的,应按余额依未清偿余额的百分之二向原告计付滞纳金。同日,被告赖良斌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0320000190的《泰隆信用卡保证合同》一份,自愿为被告周卫建使用上述贷记卡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被保证人依据上述《合约》领取的泰隆信用卡,在该卡账户销户前,并在70000元的的透支本金及该本金所产生或伴生的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全部债务,为实现以上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泰隆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3年3月29日,被告周卫建领取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使用。截至2017年2月28日,依据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被告周卫建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9984.05元及利息5958.32元、滞纳金。后被告周卫建未予偿还,被告赖良斌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卫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984.05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958.32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赖良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良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卫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90元,由被告周卫建、赖良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吴金燕人民陪审员 王思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