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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家满、肖某1等与潘威、彭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家满,肖某1,肖某2,肖某3,肖青少,伍月姣,潘威,彭光明,郑明红,汤红兰,邓亮,刘波,何海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6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家满,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1,女,200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2,男,200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3,女,201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青少,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月姣,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威,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光明,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明红,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红兰,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亮,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海明,男,1984年7月8日出���,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州路298号。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43号。负责人:蒋德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家满、肖某1、肖某2、肖某3、肖青少、伍月姣与被申请人潘威、彭光明、郑明红、汤红兰、邓亮、刘波、何海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家满、肖某1、肖某2、肖某3、肖青少、伍月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文党蘋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达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