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07号原告:王秀荣,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春,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61743。(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淮文,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697838。(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人民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69999。负责人:于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670280。(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荣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荣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秀荣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