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张万寨居委后刘。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刘寨村委刘寨。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刘寨村委刘寨。关于董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