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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张万寨居委后刘。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刘寨村委刘寨。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刘寨村委刘寨。关于董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