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秋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737号原告:田秋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陈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该公司员工。原告田秋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田秋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秋生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